| 【内容分类】 |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 ||
| 【时 效 性】 | 有效 | ||
| 【颁布单位】 |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 【颁布日期】 | 2008-07-10 | ||
| 【实施日期】 | 2008-07-10 | ||
| 【失效日期】 | |||
| 【 标 题 】 | 关于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 文 号】 | 常劳社险[2008]17号 | ||
| 【主 题 词】 | 补缴 农保 通知 | ||
| 【 正 文 】 | 各镇、虞山林场、服装城劳动保障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现就补缴农村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或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农保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或重新参保手续之月起按月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到达养老年龄之前不再办理农保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办理农保退休手续,按规定申领农保待遇时,应按规定自农保全面实施时间起,即农村户口参保人员自2003年12月份起、城镇户口参保人员自2004年7月份起补缴农村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照补缴对应年度的农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补缴部分不能享受缴费财政补贴。 三、参保人员到达养老年龄未按上述规定补缴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其农保养老待遇中的社会养老补贴项目的发放时间,按从农保全面实施时间起计算的累计中断缴费年限相应向后推迟(领取城保一次性养老待遇的人员享受社会养老补贴参照执行)。 四、参保人员到达养老年龄之前,本人申请办理农保转接城保手续的,按照实际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进行折算以及补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市社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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