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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2-10 作者:本站 浏览量: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8-07-01  
【实施日期】   2008-07-01  
【失效日期】      
【 标  题 】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常劳社险[2008]14号  
【主 题 词】   养老金 计发 通知  
【 正  文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度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50%的封顶基数。

 

    二、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息利率按7.8%计算。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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