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分类】 |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 ||
| 【时 效 性】 | 有效 | ||
| 【颁布单位】 |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 【颁布日期】 | 2008-07-01 | ||
| 【实施日期】 | 2008-07-01 | ||
| 【失效日期】 | |||
| 【 标 题 】 |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 文 号】 | 常劳社险[2008]14号 | ||
| 【主 题 词】 | 养老金 计发 通知 | ||
| 【 正 文 】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度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50%的封顶基数。
二、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息利率按7.8%计算。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

Copyright(C) 2008 cskr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8015936号
地址: EMAIL:cskrl_20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