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用人单位一封信
——关于拖欠工资的刑事法律责任
各用人单位: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或民事手段调整的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在此,我局将相关法律责任予以告知,敬请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禁止以发放生活费、借支工资款、年终总结算等方式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我局将重点针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工资的将严肃查处,涉嫌触犯刑律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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