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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7-06 作者:本站 浏览量:

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148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虞山林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029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年度计入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入。

二、调整住院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为: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二)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限额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分段结付比例为:

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三)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由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付95%,个人自负5%,上不封顶。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从201171日起执行。

 

 

一一年六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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