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人社险[2011]3号
关于调整常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8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熟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本“通知”第二条)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五、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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